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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院学字〔2019〕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资助工作专管员、辅导员和部分导师担任成员的院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或班级内公示。

第十二条 各级资助认定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制度,理清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学校要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困难生认定工作的监管力度。

第四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种。各档次的认定比例为:一般困难档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的15%认定,困难档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的10%认定,特殊困难学生档原则上按在校生总数的5%认定。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档。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收入较低;

(二)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

(三)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四)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五)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或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六)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六)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生活奢侈浪费,消费行为与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上弄虚作假的。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学院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各学院应制订严格的认定工作细则,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每学年末,由学院按照学校安排向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新生的《申请表》由学校随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新学年开学时,年级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填写《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表》)意见,初步提出本年级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年级或班级民主讨论会议记录和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评估材料,一并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复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认定表》和《申请表》,并进行抽样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学院认定工作组。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在“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纸质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校和学院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一定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五条 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困难情况予以帮扶或资助。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学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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